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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業經總統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201號令修正公布,司法院112年2月22日院台廳行三字第11200031521號令發布定自112年8月30日施行。
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,是否已逾相當期間,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,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,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,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。
自112年1月1日起,律師得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全國執業,本所徐建弘、許金柱律師業已辦理完畢,歡迎全國民眾來所諮詢與委任。
本案翻盤主要之關鍵是,當事人於一審敗訴仍然信任本律師,其後檢察官起訴所依賴的桃園市消防局鑑定報告可信度被推翻。
去法院開庭,請特別注意,現在已沒有紙本報到了。
本案本所當事人不僅獲判修繕費用賠償,法院更令加害人應負修繕責任,並應給付精神方面之賠償。
本所徐建弘律師擔任主編的全國律師雜誌2023年2月號出刊了,本期專題為「國土計畫法」,可以上全國律師聯合會網頁無償閱覽。
管理委員得連選連任之規定,為95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)第29條第3項所明定,由於該條文並無「除規約另有規定外」之例外規定,如公寓大廈規約內容與前揭條文規定不符時,自應依條例規定辦理。
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、素行資料既已列為量刑審酌事由,對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,依重複評價禁止之精神,自無許檢察官事後循上訴程序,以該業經列為量刑審酌之事由應改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為由,指摘原判決未
第二屆全國律師聯合會業於民國112年1月16日選出常務理事及通過各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聘任,本所主持律師徐建弘律師以29票之最高票獲選第二屆常務理事,並續任編輯委員會主任委員。
本所徐建弘律師擔任第一屆全國律師聯合會常務理事、編輯委員會主任委員,任內盡心盡職,蒙陳彥希理事長表揚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