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局的火災鑑定真的無法推翻嗎?事實上有證據、有依據還是可以的。
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公共危險罪,一審為有罪判決且為民事判決賠償,但當事人還是堅持信賴本所,於本所徐建弘律師及全體同仁努力下,而於二審刑事改判無罪。另案民事判損害賠償部分,亦獲判免賠。本案翻盤主要之關鍵是,檢察官起訴所依賴的桃園市消防局鑑定報告可信度被推翻。
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1417 號刑事判決
主文
原判決撤銷。
黃○○無罪。
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99號民事判決
主 文
一、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黃○○即○○汽車材料行(下稱黃○○)給付上訴人即被上訴人○○○公寓大廈管理委
員會(下稱○○○管委會)部分,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,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。
二、上開廢棄部分,○○○管委會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三、○○○管委會之上訴駁回。
四、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,關於○○○管委會上訴部分及黃○○上訴部分,均由○○○管委會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