樓上漏水糾紛獲判賠償

判決主文:
一、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00弄00號4 樓房屋及其樓地板修繕至使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00弄00號3 樓房屋不再漏水,並應將漏水之樓地板鋼筋為防水及防鏽處理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元,及自民國111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,及自民國111年2月18日起至被告按第一項請求履行完畢日止,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元。
四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五、本判決第一項、第二項得假執行,第三項屆期部分得假執行。
 
詳參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(案號:111年度壢簡字第647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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