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5月30日修法快訊(引用司法院臉書)

【 修法快訊 】
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刑事訴訟法、家事事件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修正條文。這次修法包含了哪些重點呢?來看阿司的整理!
刑事訴訟法
明定刑事裁判更正的處理方式
刑事判決或裁定如果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的顯然錯誤,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的情況,在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沒有影響的情形,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。
 合理分配司法資源,提升整體審判效能
案情相對單純、明確的類型,例如贓物罪、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、帳號罪等,或法律見解已經穩定而有妥速審理必要的類型,例如詐欺罪及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的提領詐欺所得洗錢罪等,納入第一審「獨任審判」的範圍,以提升第一審法院審判效能,案件妥速審理。
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傷害罪先前修法從 3 年以下改為 5 年以下,為避免過度擴張上訴三審案件的範圍、維持第三審法院統一法令解釋及適用之效能,因此明定不得上訴三審。案情相對單純、明確的施用一級毒品罪、持有二級毒品 20 公克以上罪,也明定不得上訴至第三審。
 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
抗告期間從 5 日改為 10 日,這跟之前修正通過的準抗告、回復原狀期間一致。
「交付審判」轉型為「准許提起自訴」
原本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,告訴人提起再議經駁回後,告訴人可以委任律師向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,但為避免有違反審檢分立、控訴原則等質疑,修法將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「准許提起自訴」的換軌模式。
此外,本次修法也賦予聲請人提起自訴與否的選擇機會、提升當事人陳述意見權,參與准許裁定的法官不參與後來的審判,以防止預斷,並明定可以再行起訴的「新事實或新證據」範圍,以明確區分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查程序。
 家事事件法
 配合精神衛生法修法,規定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類型及管轄法院規定
因應精神衛生法採「專家參審」制,修正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為丁類事件,增列參審員準用民事訴訟法再審事由,以及擴增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類型,並明定本類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的法院管轄等。
擴大遠距視訊審理適用範圍
為便利處於遠隔法院處所的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,例如未成年子女、法定代理人等,法院認為適當時,可以利用科技設備參與訴訟程序。
維護遺產管理人隱私
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的處所與其個人住所不同時,刪除公示催告裁定應記載其「住所」的規定,以適度維護其隱私。
少年事件處理法
本次修法,除了增訂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少年曝險行為所用、所生或所得之物之方式及依據;參照實務運作及因應少年身心狀況需求,強化少年法院調查、審理中的多元處遇措施;以及明定少年法院在必要時,可以聽取在場旁聽之人的意見;參照釋字第 812 號解釋意旨,修正刪除有關強制工作相關規定外,另修法範圍包括:
少年的移送前程序保護
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,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少年的通知、同行、搜索、扣押、證據保全、鑑定、通訊監察等強制措施,均應直接報請少年法院許可;對少年使用約束身體工具的情形等
少年事件被害人的保護
強化對被害人的保護,參照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立法意旨,以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,增訂少年法院可以命少年遵守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命令,並予少年抗告權,以資兼顧。
落實司法院釋字第 805 號解釋意旨,增訂傳喚被害人出庭及陳述意見、陪同在場權人、被害人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參與少年刑事案件,以及不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等規定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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