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最新修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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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錢防制法三讀修正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罪法源編輯室/2023-05-22[評論數0篇]立法院十九日三讀通過《洗錢防制法》第15條之1、第15條之2、第16條條文修正案。對此,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正是鑑於犯罪集團分工細膩,有計畫性的收集人頭帳戶,在查獲收集帳戶、帳號的犯罪集團成員,然而,在尚未有犯罪所得匯入時,出現無法可罰的困境。此外,另因不易證明提供帳戶者或收集帳戶者主觀上的犯罪意圖,造成犯罪集團肆無忌憚使用人頭帳戶,製造犯罪偵查的斷點及追討犯罪所得困難。所以,為了阻斷詐騙集團不法金流源頭,採取「全面防堵」、「標本兼治」的修法方向。首先,三讀第15條之1條文就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(號)罪,也就是對於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,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。第15條之2條文則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、帳號交付、提供予他人使用,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,告誡後五年以內再犯者,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。另針對惡性較高的「賣」帳戶、帳號或一行為交付三個以上帳戶、帳號者,則直接科以上開刑事處罰。同時也要求金融機構、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端,進行高風險帳戶的功能控管,使業者自管理面著手,以降低再犯風險。三讀第16條文則是配合這些新增條文,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的域外效力。法務部並表示,本次修法是以「擴大處罰」、「加重刑責」、「斷絕人援」、「斬斷金脈」為核心,希望透過完備法制面的具體作為,將給予執法機關打詐利器,提升詐欺、洗錢犯罪的查緝及定罪效能,保護國家人民財產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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