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業經總統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,本院定自112年8月30日施行。
智審法2008年7月1日施行以來,僅於2011年、2014年進行微幅修正,隨著實務案例累積,司法院籌組「智審法研究修正委員會」,先後進行18次會議,聽取審、檢、辯、學及關係機關各方意見,綜合學理與實務運作,並參考國外立法例,全面通盤檢討並進行制度性變革。
司法院說明,本次修法共有9大重點,首先,將第一審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明定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;侵害一般營業秘密罪的「第一審刑事案件」(含附帶民事訴訟),改由智商法院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;另配合國家安全法規定,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刑事案件,由相當於高等法院層級的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;同時明定最高法院應設立專庭或專股辦理智慧財產案件。
增訂營業秘密卷證去識別化的代號或代稱、卷證資訊獲知權及修正秘密保持命令制度,並將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,改採非告訴乃論,提高刑責;另引進境外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。
第二,增訂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特定事件,或其他事件因案情繁雜或有必要時,法院應與當事人商定審理計畫。另為提升訴訟效能,並規範違反審理計畫事項的法律效果。
第三,考量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具高度法律專業,為保護當事人權益,促進審理效能,新增特定類型的智慧財產民事事件(如因專利權、電腦程式著作權、營業秘密涉訟之民事訴訟事件;上訴第三審及再審事件等)皆強制律師代理。
第四,參考日本《特許法》規定,引進起訴後得聲請法院選任中立技術專家,執行蒐集證據程序的「查證」制度。又為求專業、妥適、迅速解決當事人紛爭,增訂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的「專家證人」制度。
五,增訂建立司法審理與行政審查間的資訊交流制度、徵詢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意見制度、專屬授權的訴訟告知義務及智慧財產權有效性判斷歧異的再審限制,以避免裁判歧異。
第六,技術審查官製作的報告書,法院認有必要時,得公開全部或一部內容;且應給予當事人辯論機會,始得採為裁判基礎。降低被害人舉證的證明度,另課予被控侵權行為人具體答辯義務。
第七,修正擴大運用科技設備參與訴訟程序對象,及增訂裁判正本得以電子文件送達。第八,為保障被害人的權益,增訂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。第九,修正「更正再抗辯」制度及「附帶民事訴訟程序」等規定,強化訴訟的紛爭解決機能。
司法院表示,未來會持續舉辦各項智慧財產訴訟研習課程,並加強營業秘密、國安營業秘密訴訟保護等專業研習,強化法官的專業知識養成;並藉由各級法院設立辦理智慧財產專庭(股),及智商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實施民刑分流制度,以建構專業、妥適及迅速審理智財案件的訴訟制度。